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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不處刑罰、不會有前科,但因仍屬違法行為,對造可請求民事賠償,且仍須由少年法庭處置。(少年事件處理法§3①、§85-1)
有罪。
最高刑度:{{maximum}}
最低刑度:{{minimum}}
須經被害人或其配偶或其法定代理人中任一人於知情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定罪。(刑事訴訟法§237)
若無人提出告訴,即不會有罪,也不會有前科。但行為人仍須進入少年保護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10)
即使沒有任何人提出告訴,亦可偵查、起訴、判刑。
「非告訴乃論」跟「公訴」是不同的概念。「告訴」是由「民眾向檢警」提出,而「公訴」則是「檢察官向法院」提起的。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原則上是由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告訴乃論」的意思是「檢察官收到告訴之後,才能在偵查終結時向法院提起公訴。」
行為人仍需經歷司法審理之過程,並以法官確信其「有罪」為前提,才可能獲得「免刑」判決。
沒有適用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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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人 | 未滿14歲 | 14至18歲 | 18至80歲 | 80歲以上 | |
|---|---|---|---|---|---|
| 刑度調整 | 刑§18 Ⅰ | 刑§18 Ⅱ | 刑§18 Ⅲ | ||
| 被害人 | 罪條 | 兒少法§112 Ⅰ | |||
| 未滿14歲 | 刑§222 Ⅰ② | 不罰 | 3.5 ~ 7.5 | 7 ~ 15 | 3.5 ~ 7.5 |
| 14至18歲 | 刑§221 Ⅰ | 1.5 ~ 5 | 4.5 ~ 15 | 2.25 ~ 7.5 | |
| 18歲以上 | 3 ~ 10 | 1.5 ~ 5 | |||
| 長者 | 未滿14歲 | 14至16歲 | 16至18歲 | 18歲當天 | 18至80歲 | 80歲以上 | |
|---|---|---|---|---|---|---|---|
| 刑度調整 | 刑§18 Ⅰ | 刑§18 Ⅱ | 刑§18 Ⅲ | ||||
| 幼者 | 罪條 | 刑§227-1 | |||||
| 未滿7歲 | 最高法院 刑庭決議 |
不罰 | 三年六月 至 七年六月 | 七年 至 十五年 | 三年六月 至 七年六月 | ||
| 7至14歲 | §227 Ⅰ | 免刑或 六月 至 一年六月 |
免刑或 一年 至 三年四月 |
三年 至 十年 | 一年六月 至 五年 | ||
| 14至16歲 | §227 Ⅲ | N/A | 免刑或 十日 至 一年二月 |
免刑或 二十日 至 二年四月 |
二月 至 七年 | 一月 至 三年六月 | |
| 雙方均有罪 | 僅長者有罪 | ||||||
| 告訴乃論 | N/A | 刑§229-1 | 非告訴乃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