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兒少性交之刑事責任

情境設定

年長者歲數
年幼者歲數
年幼者意願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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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不處刑罰、不會有前科,但因仍屬違法行為,對造可請求民事賠償,且仍須由少年法庭處置。(少年事件處理法§3①、§85-1)

有罪。

最高刑度:{{maximum}}

最低刑度:{{minimum}}

告訴乃論

須經被害人或其配偶或其法定代理人中任一人於知情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定罪。(刑事訴訟法§237)

若無人提出告訴,即不會有罪,也不會有前科。但行為人仍須進入少年保護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10)

非告訴乃論

即使沒有任何人提出告訴,亦可偵查、起訴、判刑。

「非告訴乃論」跟「公訴」是不同的概念。「告訴」是由「民眾向檢警」提出,而「公訴」則是「檢察官向法院」提起的。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原則上是由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告訴乃論」的意思是「檢察官收到告訴之後,才能在偵查終結時向法院提起公訴。」

亦可免除其刑

行為人仍需經歷司法審理之過程,並以法官確信其「有罪」為前提,才可能獲得「免刑」判決。

法條

沒有適用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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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自2023年起,滿18歲即為成年;在那之前,是20歲才算成年。本頁面更新後是以18歲為成年。
  2. 對於未滿十八歲及年滿八十歲以上者的「得」減刑規定,理論上法官可以決定「不予」減刑,而依減刑前的刑度判決。但實際上這種情形非常少見,故本頁面於計算刑度時,概以「能減刑就減刑」的原則套用。
  3. 十八歲生日當天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性交,仍可適用刑法§227-1之規定而獲減刑或免刑。但因為僅對該日有影響,上方互動設計忽略該情形。
  4. 兩位未滿十六歲之人的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將導致雙方互為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法定代理人互可求償(屬民事關係)。
  5. 本頁面主要呈現刑事責任,其他關於兒少保護與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規定,請參閱《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
  6. 本頁面主要呈現雙方無扶養、監督、交易關係的性交行為,故未列出利用權勢、近親通姦、性交易之相關條文。
  7. 依照刑法第33條第3款,本刑標示為「七年以下」者,意思是「二月以上、七年以下」,標示為「七年以上」者,意思是「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8. 表格化

    不同意時的刑度(單位:年)
    行為人 未滿14歲 14至18歲 18至80歲 80歲以上
    刑度調整 刑§18 Ⅰ 刑§18 Ⅱ 刑§18 Ⅲ
    被害人 罪條 兒少法§112 Ⅰ
    未滿14歲 刑§222 Ⅰ② 不罰 3.5 ~ 7.5 7 ~ 15 3.5 ~ 7.5
    14至18歲 刑§221 Ⅰ 1.5 ~ 5 4.5 ~ 15 2.25 ~ 7.5
    18歲以上 3 ~ 10 1.5 ~ 5
    合意性交時,年長者的法定刑
    長者 未滿14歲 14至16歲 16至18歲 18歲當天 18至80歲 80歲以上
    刑度調整 刑§18 Ⅰ 刑§18 Ⅱ 刑§18 Ⅲ
    幼者 罪條 刑§227-1
    未滿7歲 最高法院
    刑庭決議
    不罰 三年六月 至 七年六月 七年 至 十五年 三年六月 至 七年六月
    7至14歲 §227 Ⅰ 免刑或
    六月 至 一年六月
    免刑或
    一年 至 三年四月
    三年 至 十年 一年六月 至 五年
    14至16歲 §227 Ⅲ N/A 免刑或
    十日 至 一年二月
    免刑或
    二十日 至 二年四月
    二月 至 七年 一月 至 三年六月
    雙方均有罪 僅長者有罪
    告訴乃論 N/A 刑§229-1 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