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論前言:法律與音樂──除了著作權之外
誌謝
在感謝責罵我「要寫《開放式關係》,這一年多來卻沒甚麼性生活」的指導教授之前,必須先感謝26年多前,任由我的手指與性器通過她的性器的女性,以及27年多前以危險性行為的方式對那位女性的陰道無套內射的男性。
之所以要感謝他們,並不是因為他們的前述行為,而是由於他們在我的成長過程中總是鼓勵並允許我做許多的嘗試,並默默地對我付出關心。在高中時期因為熱衷社團而成績明顯下滑之時、在我放棄可以逕行錄取資工所的機會而堅持要考音樂所之時,以及在我放著音樂所學位不管而跑去重考進法律系、繼續當米蟲之時,他們都默默地看著但又有所付出。甚至在我對他們出櫃之時,他們是互相擔心對方是否會自責沒有把我教好。我想我就是一直處在幾近奇蹟的幸福之中吧。
而幸運的是,即使我沒有傳統古典樂的歷練,指導教授董昭民老師仍然能夠帶領我用藝術的視角、用新音樂的方式進行聲音藝術創作。在這些創作的期間,董老師更以導師的身分從創作目的的定位、情緒困境的緩解,一直到聽覺效果以及實作方法等,全部都會一起參與。唯一讓我覺得不夠滿意的,恐怕就是董老師太盡責而沒有好好吃飯與休息吧。
而讓我膽敢實作本作品,還要感謝許多為性言論自由奮鬥的前輩們,特別是我的兩位偶像:何春蕤與許玉秀。若不是何春蕤老師自《豪爽女人》以降的言論,以及動物戀網頁事件[*]對社會的衝擊,曾經難以想像婚前性行為的我,就不會知道自己對性的幻想與享受並不是罪惡;若不是許玉秀老師在釋字第617號的不同意見書中,把其他大法官罵得狗血淋頭[†]、讓我看的熱血沸騰,廿歲以前都對社會議題漠不關心的我,就不會知道原來自己的意見、聲音、夢想,是不用受到既有框架的束縛,而且可以靠自己破除那些束縛並實踐的。
法律與音樂──除了著作權之外
在研究所休學的那一年中,我去唸了法律系。與其他法律系學生不同的是,我不只是要用法條來解決不公義,而還要反映法條本身的不公義(詳見文末自介)。這樣的出發點讓我在學習法律上有更大的投入,也讓我得以回答芳瑜學姊問我的:「學法律對作曲有甚麼幫助?」
許多藝術家的創作理念與動機是來自於對社會狀態的反應。但如果不能洞悉社會議題的癥結所在,就很可能流於哀怨自嘆、孤芳自賞。一個對社會議題有熱情的藝術家,可以創作出對於各種「熱門」社會議題(如氣候變遷、貧富差距、人情冷暖)均讓人印象深刻的作品,但也很有可能因為對議題本身的不夠了解,而只能被評為設計精良的話題商品。
必須對理念感到清晰透澈,才能夠創作出撼動人心,並引發潮流、改進社會的作品。要對社會議題做出透澈的反思,必須先對社會有足夠了解,而法律正是社會運作的依據之一。瞭解法律為何不照著自己希望的方式規定或運作,也許就能洞悉社會為何不照自己期盼的方式運作[‡],而這些正是一個想要改變社會的「人」,要成功傳達自己意念的先決條件。
所以,「瞭解法律」對於音樂人來說,並不只是用著作權來跟侵權者索賠,也不限於政府應撥用多少款項支持各式音樂產業,或是音樂人的勞健保、稅務、退休金的問題,而是一個以「傳達訊息/意念」為職業的人,做為「社會的參與者」的學習歷程。
註腳
- [*] 詳參何春蕤編著,《動物戀網頁事件簿》(桃園縣中壢市: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6)。
- [†] 開頭第一段為: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同。(引號為筆者所加)
- [‡] 之所以用「也許」,是因為法律並非社會運作的唯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