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與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注意事項

  1. 許可設立:開始籌組(還沒立案)
  2. 核准立案:才是「社會團體」
  3. 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三種,本文僅論「全國性社會團體」,如非全國性,請將本文「行文內政部」部分均改為「行文地方政府」

參考

  •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 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人團法」)
  •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立案規定」或省略)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督導辦法」)

跟內政部最少的行文

  1. 申請許可。
  2. 發起人會議與第一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
  3. 第二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4. 成立大會與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開會十五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5. 報請立案(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文件參閱立案規定第20點)。
  6. 圖記啟用函正本(收到立案證書後一周內)。
  7.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如無須法人登記者則免)。

細節

  1. 申請「許可設立」:只是「准許你開始『準備』立案」的意思
    1. 湊齊成年人(二十歲)三十位、都沒有刑期在身、沒有破產或禁治產(監護宣告)的當「發起人」,備有身分證影本與印章。(人民團體法第8條)
      1. 印章可以另外刻,但據說內政部最近「可能」會要求「如果是另刻的,要有本人親簽的授權書」。
      2. 聯絡時同時詢問簡歷、現職、學歷、電話,填名冊時需要。
      3. 發起人不需是成立後的社員。
      4. 發起人不需是自然人,亦可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5. 如果是全國性社團,其戶籍或工作地需分布於七個縣市以上。(立案規定第1點)
    2. 決定團體類型。可以選擇的類型有: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體育運動、社會服務及慈善、國際、經濟業務、環保、宗親會、同鄉會、校友會,如為公益團體,可另選「其他」分類。(立案規定第3點)
      學術團體之發起人應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立案規定第2點第4項)
    3. 決定團體名稱。
      1. 先以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確認沒有相同或極相似者
      2. 不得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營利團體,不得妨害公序良俗(立案規定第7點第3款)
    4. 決定章程。拿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的例稿來改即可,該檔案中有說明。惟注意:
      1. 雖然該例稿中有諸多根本是重複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但不建議更動,免得被刁難而拖到立案進度。
      2. 人團法第17條與督導辦法第3條有規定理監事人數之間的關係,建議依照預設的理事九人、監事三人。
        (台北地院登記處曾跟我說可以「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但內政部似乎不這麼認為。)
      3. 其實人民團體法只有規定發起人年齡(第8條第2項),並沒有規定會員的年齡,但除非是有打行政訴訟的準備,否則不建議衝撞此部分。
    5. 填妥申請書,連同附件交給內政部(應該可以郵寄吧,未確認有沒有「收據」之類的東西)。
  2. 等至多四個月,會有「許可設立」函(第13點)。如果等了兩個月都毫無消息,即可開始施壓(訴願法第2條)。
    收到後已可申請銀行戶頭,需:
    1. 攜帶許可設立函公文正本
    2. 以公文上受文人當代表
    3. 僅在代表人戶籍地相關分行辦理
    4. 戶名末尾會是「籌備處」
    5. 僅能透過存簿進行作業,沒有提款卡及網路銀行等使用權
    6. 查、轉、匯都需透過臨櫃,及使用大小章
  3. 收到許可設立函起的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第10點第1項、第14點,人團法第9條第1項):
    1. 發起人會議(第14點)
      1. 會前至少七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發起人,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
      2. 需有過半數出席;每發起人均可書面代理至多一人,並行使被代理人的投票、表決權。(第17點第1項)
      3. 需互推(至少)七人擔任籌備委員。(第14點第2項)
      4. 會後卅日內將紀錄函報內政部備查。(第16點第4項)
      5. 籌委以外的發起人至此即完成任務(也就是可以不用當會員,當然願意成為會員也無妨)
    2. 兩次籌備會(第15點)
      1. 第一次籌備會可以跟發起人會議辦在同一天,但這樣意味著:
        1. 乾脆跟發起人會議的通知合併發函。(通常也這麼做)
        2. 發起人會議決定籌委時,必須有至少四人當天有出席。
      2. 會前至少七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籌委,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人團法第9條第2項)
      3. 需有過半出席;不可代理出席!!(第17點)
      4. 會後卅日內將紀錄函報內政部備查。(第16點第4項)
    3. 公開徵求會員
      過往須登報,但據說也有單位用Facebook的「辦活動」功能(附螢幕截圖)成功過關。
    4. 成立大會
      1. 出席者是依前述公告而來的「會員」,無須是「發起人」。
      2. 會前至少十五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會員,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人團法第9條第2項、第26條)
      3. 每位會員均可書面代理至多一位會員,並行使被代理人的投票、表決權。(人團法第42條)
      4. 需有三分之二出席!(第20點第1項第3款,人團法第27條第1款)
  4. 成立大會後馬上,或是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
    1. 通常跟成立大會同一天,但這樣意味著:
      1. 乾脆跟成立大會的通知合併發函。(通常也這麼做)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我還沒看懂。
    2. 會前至少七日函報內政部並通知各理監事,並附上議程。(第16點第1、2項)
    3. 不可代理出席!!(人團法第31條前段)
    4. 過半出席時,決議才有效。(人團法第29條第2項)
    5.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互推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人團法第17條第2項)
    6. 第一次理事會議時,籌備主委與監事會召集人需在場。(第14點第4項)
  5. 第一次理事會時或十五日內,理事長會同監事會召集人接收財產。(第14點第4項)
  6. 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報請內政部核准立案(第20點)。
  7. 兩個月等立案證書(訴願法第2條),會跟印章及「圖記啟用函」一起寄來。
  8. 開始用印章後的一周內,將「圖記啟用函」填妥後寄回內政部。
  9. 法人登記辦完後30日內,將影本寄給內政部。

(法人登記待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