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如何性剝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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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有網友張貼了這張照片,是台北市社會局對「家裡的孩子」宣傳「自拍裸照」的公車廣告 (大誤),
我推測應該是前幾個月的「遭網路散布的兒少私密照 近5成是孩子自己拍的」新聞之後,衛福部或 iWIN​ 行文給各縣市社會局,然後才有這樣的宣導。

這些消息也讓我想起有個困擾我很久的問題:未滿18歲者自拍以及散布自己的猥褻照,到底算不算是兒少條例的加害人兼被害人呢?
最近終於翻到幾年前高雄市社會局的宣導說明,總算是比較能說清楚這個議題的弔詭之處了。

未滿 18 歲…自拍自己的不雅照並未觸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若有「傳送」的行為,即已觸及該條例第 28 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015年已全面翻修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本文所著重的條文則從第28條移列至第38條)
想要防範的是對兒少的性剝削行為,所以將「拍攝」與「散布」兒少猥褻照的行為列為犯罪。

在「拍攝」的階段,是對被拍攝者的傷害,在刑法理論上是侵害了「個人法益」;
在「散布」的階段,不但有侵害被拍攝者的個人法益,也有對「社會法益」的侵害(一般認為散布這樣的照片會觸發更多拍攝與散布同類影像的行為)。所以無論照片中的人物事後是否已經成年或死亡,只要拍照當時是未滿18歲,那麼一律不得散布。

然而,在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散布自己猥褻照的情形,狀況就變的詭異了。
在「拍攝」的階段,相當於自殘,也是「傷害自己的法益」的行為,是不會也不該被處罰的。
在「散布」的階段,因為有侵害到「社會法益」,所以應該要被處罰。

但是,兒少在此類事件,一直都是被當成被害人的啊,於是就變成了要「處罰被害人」。

更詭異的是,由於未滿18歲的犯罪會被減輕處罰(刑法第18條第2項),於是變成了:
17歲的人自拍猥褻照,並在18歲之前將影像散布到成人論壇,則可處 18 個月以下徒刑;
17歲的人自拍猥褻照,並在18歲之後將影像散布到成人論壇,則可處 36 個月以下徒刑;
18歲的人自拍猥褻照,並將影像散布到成人論壇,無罪。

明明是同樣的行為(自拍猥褻照並且張貼到成人論壇),卻會因為年齡不同而被處以不同的刑責。


補充說明:

  1. 相關新聞事件是「兒少被誘騙或威脅而自拍猥褻照」,本文著重的則是「兒少自發地想要把自己的猥褻照上網分享」,兩種情形並不相同。新聞事件只是筆者發表此篇的契機。
  2. 高雄市社會局的宣導說明其實不盡正確,因為條文中並沒有(私下)「傳送」一詞,而是主要針對「讓不特定人可以看到」的「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
  3. 依照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現行兒少條例第38條是刑法第235條的特別法,但並不會因為散布時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就不罰。
  4. 筆者對於這類法律該怎麼解讀、該怎麼規範還沒有結論,本文只是先將法規弔詭的現狀呈現出來。
  5. 相關兒少法規其實還有關於「被害者安置」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