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影像討論的困難與常見迷思
在筆者前一篇討論 虛擬兒童色情 的文章中,引用了一些知名動漫的截圖。如預期地,有一些「這些例子太偏頗了」的聲音。本文我們先來談談為何我的舉例「只能偏頗」,然後再分享一些常見的迷思。
迷思1:「反對色情言論管制」的人們,都會舉一些過於偏頗的例子
筆者認為這個觀察是對的,但關鍵原因並不只是因為我們想要論證「根本沒有界定標準」,而是:
啊如果我舉的例子被檢警認為是色情,那我不就自己犯法了嗎?
那些「介於大眾或公權力認為是色情與非色情之間」的東西,在真正出事、判決確定前,沒有人可以確定張貼在網路上是否就會觸犯刑法第235條。那麼,反對色情言論管控的人,在「大庭廣眾」下,當然就只能拿出「明顯不會被判定違法」或「已知合法」的東西來舉例。於是有一個很詭異但大家卻習以為常的現象就存在了:
色情影像管控的公開討論中,反而是看不到色情影像的。
在美國與我國司法界定的「低價值言論」中,誹謗、仇恨、商業言論的管控討論裡,都可以將實際的言論或圖像呈現出來——例如網路上三不五時流傳的「台灣罵人價目表」,大多是直接將「犯法的內容」直接寫出來:
商業言論中,關於「宣稱療效」的違法情形,也有實際的內文可以供人參考,讓大家理解「怎樣會被當成宣稱療效」:
但唯獨色情言論管控的討論中,我們卻不能真的將色情的東西真的呈現出來。
那人們究竟要如何在生活中理解合法與不合法的界線在哪裡?
久而久之,其實就是寒蟬效應。像是這樣:
— Weinersmith, Swearing, SMBC, 好色龍譯。
迷思2:色情言論沒有價值
好吧,實際上這樣說的人不多,通常是在憲法學裡提到「言論自由」時,會將言論區分為「高價值」和「低價值」的。高價值言論如政治、學術、宗教;低價值如仇恨、商業、猥褻。
但這個「價值」是什麼意思,就很有意思了。若從金錢來看,猥褻與色情創造的商機…嗯…看看 Playboy ,看看 PornHub ,看看讓人目不暇給的情趣用品(喔,客製化的還會貴上好幾倍喔)。
所以,憲法學中提的,應該意指「受憲法保護的價值」或是「對人類社會的貢獻程度」。以政治言論為例,集遊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就違反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被司法院釋字第445號宣告違憲。「受憲法保護」的意思,其實是「其他法律不可以(過度)限制之」。
但回到色情言論的話,姑不論「受憲法保護的價值」這種說法是在玩套套邏輯(也就是:憲法會保護「受憲法保護」的事物);「對人類社會的貢獻」這一部分,也實在是沒有「科學」根據,只是論者在用自己的道德觀宣告其評價罷了。(至少給我個「對人類社會貢獻程度」的衡量標準吧?)
迷思3:色情言論對兒少有害
雖然我不同意這句話,但其實就算同意之…我們也還有兒少保護的相關法律可以用啊!
刑法第235條立法之初(豆知識:比憲法還早喔),幾乎沒有兒少保護的法令,這個說法還稍微有些正當性。但現在兒少保護的法規越來越多,關於「讓兒少聽聞到『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聲音/影像/文字,早有特別的處罰條款。也就是說,即使刑法235條直接廢掉,也不會造成「無『法』保護兒少」的情形。
另外,色情言論對兒少真的有害嗎?
我就想問:如果自慰是一種健康的行為,那麼青春期的孩子,應該用什麼合法的東西來輔助自慰呢?
如果未滿18歲就不能看色情圖文,那排解性慾的方式,不就很容易導向「跟其他人進行連結」了嗎?這是社會大眾期待的嗎?
這邊也提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有趣的現象:關於「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的相關條文,也都寫了「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這樣的要件。
但是,意思究竟是「那些東西『必定』有害兒少健康,所以要禁止」,還是「那些東西『若同時』有害兒少健康,則要禁止」呢?
迷思4:如果不禁止色情言論,便無法防制某些行為,例如剝削女性、復仇式色情
嗯,若用同樣的邏輯,我們可以來論證:
- 若不禁止婚姻,便無法防制家暴
- 若不禁止刀械,便無法防制暴力
- 若不禁止網路,便無法防制詐騙
我們究竟想杜絕什麼,就該把那個東西用法律好好描述清楚,而不是畫一個大圈圈把其他其實不用被禁絕的也都禁止。
例如「未經同意的散布行為」,就是在復仇式色情的眾多討論之後演變出來的。
此外還有一個很理所當然,但卻常被忽略的概念:
「全面禁止」和「適度管制」是不一樣的。
影視分級制度,也是在兒少保護的概念下衍生出來的。
日本動畫開頭都會有「觀看電視節目時,請保持室內明亮、不要太靠近電視機。」這樣的警語,以及許多國家規範「光敏性癲癇」的警告標語,也是一種言論管控——但都不是完全禁絕,違法的效果也不是刑罰而是行政罰。
這些警語的格式和「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的範例,在其他領域中都可以好好地被討論,但在色情影像的討論中卻不行。為什麼呢?
公眾色情物
許多公開場所都有裸體的雕塑,但大家久而久之都習以為常了。
喔不,我還沒有要舉世界各地的「尿尿小童」為例,那個我們等到「虛擬兒童色情」的熱度更高的時候再說。
香港的「淫褻物品審裁處」,在1994年時,評價米開朗基羅的「大衛像」為「不雅」,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
台灣雕塑家蒲添生的作品「三美神」,在 1982 年因為裸體被國父紀念館拒絕展覽。直到近年,蒲家後代捐出來放在華山草坪供人欣賞。
油畫大師李石樵的「三美圖」也曾經被檢舉妨害風化、教壞小孩子!!!
— 藍永倫,2017-07-21 於 Facebook 。
德國科隆市政廳外牆, Hochstaden 大主教雕像的腳下,是一名自我口交 (Autofellatio)的男子。
應該會有人想要為這些東西護航:「這些是藝術,所以可以。」
我就不重複論述「藝術和色情並非一線之隔」了,
但就算因為這些作品是藝術而「可以被未成年人看到」,對於「有沒有藝術價值」這個部分,是誰要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若有一個作品被創作出來,要被展出,那麼是
支持展出的人要論證「這件作品的藝術價值」才能展出並免於受罰;還是
反對展出的人要論證「這沒有藝術價值」才能禁止(甚至處罰)呢?
而貼出了上面那些圖的我這篇文章,是高價值的政治言論還是低價值的色情言論呢?有沒有違反刑法第2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