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北同志遊行記--個人部分

前言:蘋果把我的照片放了兩張,比 #拓也哥 還多也未免太抬舉我 (@^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41025/49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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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標語意義

擋住馬眼的是「未滿16禁嘗」;擋住屁眼的是「未滿18別看」。

這兩個規定分別是刑法第227條和兒少法第92條,就結論來說就是:16歲就可做愛與結婚,但18歲才能看A片。
但這樣的規定其實不是在限制青少年,而是在限制成人。對我來說,「可以做愛時還不能看A片」這件事沒有非常可怕(但這仍是性別教育的一大重點),可怕的是「散布限制級資訊時,只能讓18歲以上的人看到」這樣的規定與思維。
美其名,這是藉由限制言論的方式來保護兒少,也就是有正當理由地限制人民自由。這中間有很多問題:

  1. 所謂的「限制級資訊」,到底會對兒少造成甚麼傷害?真的「所有」限制級的資訊都會造成傷害嗎?
  2. 政府用甚麼方式來限制、監控言論?

以前我比較關心第一個部分,但總很難施力。最近覺得第二個部分也很重要,而且可以擴及其他言論自由議題。
在言論監控的論戰中,常會有「如果沒(要)做壞事,幹嘛怕監控」的聲音出現。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是很容易回答的:因為我不相信政府,不知道政府會用我的行動、言論紀錄搞出甚麼陰謀。如果你可以接受讓我(或任一位你不相信的人)隨時監聽你,再來要求我接受政府監聽。
但在性言論的討論中,這樣的觀點似乎很少出現。似乎是因為群眾自己也根深蒂固地認同著「『性』比其他慾望更需要壓抑、更需要藉由外部力量來限制--不管這個『外部』是不是我認同的對象或制度。」
於是,言論監控的魔爪,就藉由兒少保護的幌子,逐步地擴張。

同樣的議題,也請大家關注一下兒少條例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sexandlaw/photos/a.362153527275138.1073741827.359985940825230/367315386758952

貳、怎麼綁的

這是日本傳統六尺褌,綁法可以參閱:
http://www.rokushaku-dojyo.sakura.ne.jp/
要注意的是「尺」並不是三十公分,因此如果要自己裁布的話可別傻傻的只用了180公分啊!
原本是想用「前垂締め方」的方式,不過那種綁法需要繞腰兩圈以上,我僅存的那條布的不夠長,因此後來是用「六尺締め方」再加上另外兩塊布條塞進前後方(所以其實現場很容易扯掉那兩塊)。
是說這次準備時其實左邊蛋蛋露了半顆出來,到凱道時才整理好。因為那兩塊布不先起來的話其實擋得住,於是我想了好久「這情形跟『穿短裙不穿內褲』有何異同?」

預計下次也用類似的方式,只是改成前面是「公共危險」,後面是「公然猥褻」。

也有朋友鼓勵我穿 C字褲,這幾年也有看到有穿單邊褲跟套襪子的。
但對我來說,那樣子的防護措施就變得重要了。而且正因為我其實不介意被看,若是就真的被扯掉,也就容易被指控符合「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而被合理懷疑是「故意」公然猥褻。
如果要用肉色貼來防護的話,那我應該會選擇連C字褲都不要穿,就只是用膚色膠帶貼緊,或是穿肉胎衣。
真要挑戰的話,我比較想要模仿2012年日本男根祭的蝙蝠俠,把假屌放在陰部。(已知目前檢方並不認為假屌是猥褻物品,至少沒聽說大腸花時當眾含假屌的台大學生有收到傳票)

不過,我還是希望哪天能夠真的露屌啊。

參、原味內褲

走完後穿回褲子,馬上就很想把屌和蛋蛋解開束縛,於是也想著要怎麼處理六尺褌才好。
其實今年不是第一次想賣掉,當然這跟謠傳的「賣原味內褲會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有關(到底有沒有起訴或判決的案例啊?)不過今天也想到新的質疑現行法規的論述:

  1. 「(沒有防護措施地)散布猥褻物品」是違法的,但是「公開張貼『要散布猥褻物品』的訊息」卻不違法;
    相比之下,「跟成人性交易」只有很輕的處罰(跟刑法處罰相比),而「公開張貼『要跟成人性交易』的訊息」卻會被關。
  2. 意圖(沒有防護措施地)販賣的猥褻物品,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是要沒收的。
    但如果原味內褲是猥褻物品的話,意思就是:一旦我想賣,檢警就必須把我還穿著的內褲沒收,這好像不太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