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傻傻的援用「電腦網路分級辦法」嗎?

這幾年連往 PTT 的網頁版看八卦板文章時,總會出現分級警告,我總覺得這是藉由言論管控,讓「十八禁」與性汙名結合,以使純潔兒少減少接觸政治言論的機會。

PTT 和 Dcard 的分級警告其中一句寫著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本網站已於各限制級網頁依照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之規定標示。

但細查了一下後發現: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於101年06月13日廢止;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也已於102年12月19日解散。

雖然此項業務看似由「社團法人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接手,但其實系爭辦法的廢止理由寫著: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已刪除…,本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

(請比較兒少法舊法(92年)第27條與新法第44、46條)

修法理由為

電腦網路有別於傳統媒體,具有跨國界特性,我國如採強制立法方式規定電腦網路內容應予分級,與世界各民主國家尊重業者自律之趨勢不盡相符,並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

我國法令無法要求國外網站分級,民眾或業者亦可於國外網站註冊或架設伺服器規避國內法律責人,實質規範效果有限。

換言之,那些「分級」跟下面這個「標示」,早就都非必要了。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當然也不是沒有那個法規就真的言論解放了,兒少法仍然要求: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採取必要措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6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4條第1項前段

以及隨之衍伸的這些法規(但又對「限制級」的定義不盡相同):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另一方面,釋字第617號的「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和釋字第623號的「必要之隔絕措施」仍舊沒有變,因此放個十八禁警示,對於避免被刑法第235條或兒少條例第29條(新法第40條)入罪還是有幫助的。


2017-04-14 更新:
PTT 的警示文現已更新為:

本網站已依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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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Dcard 還沒更新,許多線上購物平台(如 PChome )也一直沒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