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台灣同志遊行

任人摸屌

今年參加台灣同志遊行時(抱歉沒有參加台中、花蓮、高雄的同志遊行),我的裝扮是在腰前掛一個紙箱,紙箱前方有開口,供民眾將手伸進箱中,摸索、碰觸我的翻模陽具與疲軟的陰莖。外觀上則由於紙箱置於腰與胯下間,看起來就像是在箱中幫我打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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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點子並非原創,而是參考自日本A片。選用這個點子的原因,可以分為私慾理念兩個部分。
(關於兒少性權與性交易,請見文章後半部)

私慾

去年襪子男已經達到台灣的公開裸露的極限,因而要在裸露上突破,實在是很難想像。雖然也有朋友建議我嘗試有色、不透明的保險套,或是如日本男根祭蝙蝠俠的假屌,但我總覺得法律風險還是很大。
所以我選擇不以「裸露」為主要賣點,而且,身為亞洲第一個將生殖器翻模且量產的男性,在箱中放置自己的翻模陽具也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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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的翻模心得,則請參閱另一篇文章

理念

至於此裝扮理念,則是承襲「裸露」的目的之一:延續對「公然猥褻」的界定與質疑。

在我要列舉幾個「沒有」被認定為「猥褻」的行為之前,我要先說明為什麼列舉這些有法律上的意義。
交通違規的取締上,最常見的大概就是對公權力主張「啊前面那麼多人違規你都沒抓,所以你也不能抓我」。法律上這叫做主張「不法的平等」,一般認為不能當做抗辯理由。

但是,在「猥褻」相關的法令中,這件事沒有那麼單純。因為「是不是闖紅燈/超線」是一翻兩瞪眼,但「是不是猥褻」這件事卻牽扯到浮動的標準。這個「浮動」正是大法官解釋中的「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源自407號,並於617號引用)。
當我主張「公權力判斷之前其他人的行為不是猥褻行為」時,我的意思是「在當前社會發展、風俗變異的情形下,那些行為(已經)不算是猥褻行為」。從而,跟那些行為類似的我的行為,也不能算是猥褻行為,那就根本不會成立公然猥褻。我並不是主張「前面有人違法而你沒抓」,而是主張「你已經說了我不違法」。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只是公權力恰好對我要列出的幾個個案沒有積極動作而已,不能夠推論出「我的行為對於當前社會來說,不是猥褻」。這樣的話我要反問:如果公權力的執法紀錄仍不能做為人民判斷「社會發展、風俗變異」和「不確定法律概念」界線的依據,那甚麼才行?

那麼,以下列舉幾個「沒有」被認定為「猥褻」的新聞事件:

  1. 高捷口交案(2013-04-20),蓋著外套進行口交,即可認定為「沒有供人觀覽的意圖」,於同年9月24日獲不起訴。
  2. 四叉貓張貼「舔假陽具」照(2014-07-26),於2015-03-24獲不起訴。
  3. 中正一分局前公然含假屌(2014-05-05),未遭傳喚或起訴。
  4. 周可盛於高雄市長選舉抽籤時(2014-10-27),露出陰囊,未遭傳喚或起訴。

也就是說,雖然外觀可懷疑是在進行猥褻行為,但實際上從外觀難以真的辨識的,不算公然猥褻。
也就是說,公開地模擬性交(口交也是性交的一種),不算公然猥褻,其照片也不算猥褻物品。
也就是說,(非基於直接故意而)露出生殖器的,不算公然猥褻。

所以,我既沒有讓人實際看到猥褻行為,也沒有模擬性交,又怎麼會算是公然猥褻?

標語

我既支持兒少性權,也支持性交易。以下分列並敘述箱子兩側標語的內容與理念:

「年滿16即可做愛,未滿18不得看片?」

未滿十八歲者,在保守氛圍所建構的社會規範下,不能觀看猥褻圖文、不能進入情趣商店、不能逛情趣用品網站、不能自己從網路上購買商品。
那這個體制究竟期待青少年怎麼自慰?
靠想像力而不能使用輔助品的話,是要想像甚麼沒被允許看過的東西?
如果性教育僅給予關於「生理構造」的資訊,但卻不允許青少年接觸真正能刺激、滿足慾望的資訊與物品--這樣的自慰到底哪裡「健康」?
我們或許嘴巴上說認同青少年自慰,但恐怕連「自慰就是在滿足/發洩性慾」這句話都很難說出口。

然而,在談論兒少性解放之時,也要仔細思考:父母們大多反對的原因何在?
我認為父母們的反對,乃是源自於社會給予其「要為孩子的行為負責」的壓力。試想,當一位青少年去性侵或是被性侵之後,除了當事人之外,還有誰會被一併牽連也要跟著跑法院、處理賠償事宜?
也就是說,要解放兒少的自主權(當然包含性自主),恐怕就是得要先解放身揹重擔的父母。若我們不能體會「父母對孩子的擔憂」乃是基於結構給予的壓力(我不確定是否能稱為「壓迫」),而只是要求兒少的性自主權,那麼自然會與主流兒少保護論述格格不入。

(請注意我尚未論證出「應當允許兒少性權」,而只是點出值得思考之處。)

「演員職災叫敬業,娼妓工傷叫剝削?」

民視與三立的新聞台三不五時會宣傳自家的鄉土劇,其中常見的劇本是將「演員為戲受傷」做為新聞事件來報導,這類報導嘗試塑造的氛圍不外乎「喔這演員好敬業,為戲犧牲好偉大」。
這種用「受傷」來突顯「專業」或「執著」的情節,其實屢見不鮮。除了鄉土劇演員之外,國內外演藝人員或影星因為拍戲或排演而受傷的新聞,也常常被拿來當做宣傳其活動的工具。
更有甚者,運動員因為練習或比賽而受傷時,版面較多的是「這個傷勢與復健會對球隊或比賽產生多少商業利益的影響」,而不是「這次受傷是否有避免空間,體制應如何改善、球隊是否會協助求償」。

我並非想要否認前述人員的專業度,而是想指出:當類似狀況發生在性工作者身上時,幾乎只剩下「所以性工作沒有那麼輕鬆」和「所以性工作不是個好工作」兩種聲音,對於如何改善性工作者的職場環境,仍然充滿迷霧。

另外關於性工作者常被調侃「有爽又有賺」,我也想與歌手比較:
很多人都愛唱歌,而且唱歌很爽,但當職業歌手並不會被說「有爽又有賺」,即使歌手本人是為了唱歌而非賺錢而入行。
很多人都愛性交,而且性交很爽,但從事性工作卻常被酸「有爽又有賺」,即使性工作者本人根本不享受性交。
而且,「唱一首自己不喜歡的歌」和「跟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人做愛」,到底是哪件事比較辛苦?

其他

我當然還有其他想談的事情,例如 #手天使 和 #性平教育 。
關於手天使,可以參考這裡: https://www.flyingv.cc/project/8759
性平教育並非我的專業領域,不過關於其重要性,可以參考四年前的〈葉永鋕與楊允承〉。

至於對「裸露、淫蕩、猥褻正在拖垮同志運動」觀點的回應,我覺得范綱皓的這一篇頗值得參考。

訴求

我的訴求很簡單:性權。
「讓人摸屌」這件事,我想跟「讓人擁抱」這件事比較。

有人會說「你這是公然猥褻,但擁抱不是。」
我想請問:你怎麼會覺得「擁抱」不是猥褻?

或是換個問題:三十年前,「舌吻」算不算猥褻?

「摸屌」對現在的社會氛圍來說仍算是「猥褻」,這我不否認。而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行動,讓摸屌漸漸地不再是猥褻。
以及,延續所有性權運動的一貫立場:猥褻有甚麼不對?憑甚麼禁止?

從 free hugs ,到 free jack-off ,以至於 free fucks ,對我來說是很相似的。都是藉由將我們以往吝於公開表現的親密或友好的肢體動作,公開地對他人展演,讓這個親密、溫暖的感受傳遞出去。

(補充聲明:我無法代表以「裸露」來呈現自己的朋友們。
「裸權」是在主張「衣著自主」,而未必與性慾掛勾。
裸露與猥褻的關聯,只是性汙名現況才有的連結,而不是必然相關。)

看到一個說法是,我的行動(還有其他裸露裝扮,以及訴求性氾濫的)沒有顧及到「沒有(在家裡)出櫃的資本的人們」。
但我的經驗是,在成立粉絲專頁以來,以及從事情色按摩業的期間,遇到的多的是跟我說「我沒辦法出櫃,但是很羨慕也很感謝你的勇敢行動。」
而這也是我認識其他同志以前,以及出櫃以前的我,看待那些裸露與猥褻的同性戀者們的心情。

你說你不是這樣,你只想好好地、安穩地過你的同志生活。
那對不起,那不是我的生活。
我並不在乎性權運動拖到同性婚姻的進度,就如同你並不排斥同婚議題分散了阻擋貨貿和平反冤獄的運動能量--因為我們都覺得這些可以、而且必須同時進行。

你說我只想到自己。那對不起,這招對我無效(我從來不認為「只想到自己」有甚麼不對)。
而且,你有想過裸露癖者、性氾濫份子、不婚主義者、無法結婚者、以及毀家滅婚派的感受嗎?
沒有,你只想到你自己。(幸好,我不覺得這有甚麼不對)

你說我在約炮時你在被強暴。
可是你在搭公車時,也有人被公車輾斃,但你並不反對大眾運輸啊。
還是你不想要性,就也不准別人有性?
補充:但無可否認的是,性權派對於性犯罪被害人以及其他因性剝削而受苦的,的確是沒甚麼貢獻。我仍感謝重視「性保護」的倡議與實踐者,但更希望不要走上「單純地禁止或汙名化」這樣的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