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者要被送上救護車時,要不要告知救護車人員病情?

前情提要

雖然有關注 HIV 或消防員權益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了,還是先簡單提一下上禮拜發生的事。

疾管署發函表示: HIV 感染者有向醫事人員告知病情的義務,但緊急救護過程中的救護技術員並非醫事人員,所以不用告知。(疾管慢字第1060003673號函

由於目前「緊急救護過程中的救護技術員」大多是消防員,因此該函被消防署與網友抗議。而後,疾管署發布新聞稿重申:

  1. 國際上並無要求感染者將病情告知救護人員的「規定」。
  2. 若有救護現場有「意外」,目前亦有預防性投藥機制,且十年來無人因此感染。
  3. 如果內政部認為感染者應將病情告知緊急救護人員,可經法定程序修改規定。

愛滋權促會則對疾管署的第三點表達立場,主張不應要求感染者主動告知,認為「民眾自主告知的可信賴度不高」,應該要落實救護現場的 SOP 才能保障安全。

而不少曾經執行過救護勤務的消防員,到權促會的粉絲頁表達不滿,他們認為:

  1. 對於救護技術員的執勤的保障,應該比照醫護人員的保障。
  2. 感染者履行告知義務,有助於降低傳染風險。

至於消防員以外的社群,則「又」吵起了「感染者對於救護與醫療人員有沒有告知義務」的老話題。

我的感受

在檢視多方的各個論點之前,我想先說一下對這次事件的感覺。

消防員生氣的主因

消防員社群動怒的主因,可能並不是「感染者有沒有告知義務」這個環節,
而是「都是在冒著感染風險救人,第一線的緊急狀況也很多,但是現場急救人員的保障,就是比白色巨塔裡面的人們的保障少。」
也就是「風險比別人高,但所受的保障比別人低」的這個環節,才是讓消防員生氣的主因。

再加上:

  1. 許多從事消防員的人,初衷是「救火」而非「救護」。
  2. 消防員的工作中會遇到許多狗屁倒灶的事情,像是要捕蜂捉蛇抓野狗。
  3. 消防救護其實並不在消防署的管轄範圍,也就是長官不太挺。

於是,在疾管署的「依法就是不用告知啊」和權促會的「要求告知就是歧視」的聲明中,火氣就被激發出來了。

這個火氣,終究是歸根於覺得自己被踐踏。
因此,在表達不滿的同時,他們也希望能夠藉此反映出消防人員(及其他第一線緊急救護員)在制度上不被重視。
感染者的告知義務議題只是一個爆點,消防員真正要的是改善工作環境與保障。

鄉民的「聲援」

然而,若要說到為何消防員對於此事,有著遠超過抗議捕蜂抓蛇勤務的音量,則是因為:這次鄉民們站在消防員這邊。
這是少數鄉民們會站在消防員這邊,而不是酸著「不爽不要做」的事情。

可是,鄉民們這次站在消防員這邊,恐怕並不是因為覺得消防員的權益重要,而是因為覺得感染者該死。
就像看待殺人犯那樣,鄉民們並不在乎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感受,他們只想要用盡方法凌辱某些(他們認為)「不值得同情」的人。

當然「民氣可用」是爭取自己權益時很重要的事,不過若討論的重點並沒有聚焦在消防員的權益、也不是主管機關的管理疏失(包含過勞值勤、過多非本職的勤務、設備不足、保障不足),而是感染者的義務的話,恐怕雙方的狀況都不會改善--就只是弱弱相殘、兩敗俱傷而已。畢竟說實話,就算立法規定感染者有告知義務,就幫到消防員了嗎?
而說到工作環境,消防員的主管機關(消防署)跟勞動安全的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至今還是沒有作為。也許那才是更需要關注與施壓、也更有機會大幅度增加保障程度的。

雙方的瑕疵論述

感想說完了,接下來是幾個我覺得論述有瑕疵的主張。

HIV社群的常見論述

『政府會提供事後的預防性投藥啊,是在擔心甚麼啦?』

但是,消防員要的是「連吃事後藥都不需要」的安全環境。

『病人自主告知又不可信』

沒有人說要「只」依靠病人自主告知,而就不追求完善的值勤配備和流程啊。
如果能夠因為感染者告知而把傳染風險降到更低,那不是很好嗎?
問題應該放在:就算感染者告知了,傳染風險也沒有降低。

消防員社群的常見論述

『緊急救護現場有很多突發狀況,造成救護員有感染風險』

問題是:這個感染風險,跟感染者告知的關聯性如何?
如果感染者告知並不會降低傳染風險,那麼這個「告知」就完全變成有害而無利。

理想上,如果救護員在勤務過程中意外有了感染風險(也就是有了開放性傷口以及體液交換),
那麼即使救護對象是剛剛快篩結果呈陰性的人,也仍然應該進行預防性投藥。
原因概如那些「病人自主告知並不可信」的相關論述所說,對方很可能也不知道自己已感染,或是仍在空窗期。

而既然都要進行預防性投藥,那麼進行告知就變得沒有意義了。

『如果病人自主告知不可信,那為什麼他們對醫護人員有告知義務?』

其實,我認識的權促會那一派的,大多是主張感染者對醫護人員也不需要有法律上的告知義務的。
(註:至於「是否是道德上的義務」,則有不同的答案。)

法律上的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處罰),理由不外乎兩者:保護感染者,以及保護醫事人員。
關於前者是很弔詭的,畢竟我國法律連自殺都不處罰了,那麼憑甚麼處罰「自陷於風險」呢?
而保護醫事人員的論點,則如前所述:如果照SOP走,那麼進行告知也沒有意義。

理論跟現實是有差距的

但是,理論跟現實是有差距的。
現實狀況是:如果真的照 SOP 走,那麼費時、費力、花錢、也會稀釋資源。

例如,消防單位出救護勤務時,基本護目鏡視野小又容易起霧,幾乎沒有人戴;
透明頭罩太大顆,平常根本不放救護車上;
至於穿隔離衣嘛…救護車出動有時間限制,而到了現場哪還有時間慢慢穿?

例如,據說護理科的課本目前是要求,不分傳染途徑,凡是有傳染病的患者用過的診療椅,必須淨空24小時。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各種「英雄」故事不斷傳達給我們的價值:
違反安全守則的行為,「可能」可以救到更多人--看看那些熱血故事們的主角,有多常「不顧自身危險」地去救別人。
我們,其實不自覺地在期待著人們「自陷風險」去救助他人。

朋友舉了一個例子:假設救護員到車禍現場看到傷者全身碎玻璃,而且還卡在車裡,需要徒手排除許多障礙之後才能把他救出來,請問到底是救還是不救?

現實狀況是,我們「期待」救護員不顧自己手腳會被碎玻璃割傷、跟傷者的血交融,無私地進行搶救。
但理想狀況其實是:救護員應該全副武裝,在確保自己不受傷的狀況下執行勤務;如果有任何現有器械無法安全進行的工作(例如傷者被邊緣尖銳的物品卡住,雖然徒手可以扳動但是會受傷),那就等到有適合的器械再進行救助;如果沒有適合的器械,那就放棄救助。

而我們都知道,前者可以救到比較多人,而且更能快速的把傷者送到醫院進行救護。
即使我們也知道,那樣子對於救護者來說,是很高風險的事情。

於是,感染者擔心/面對的,其實並不只是「不合法的歧視」的問題,
而是一般人可以享有「不合程序(但廉價而快速)」的平等,但感染者卻必須面對「依法行政」。

結語

因為平常不會照 SOP 進行,現行的消防勤務和醫療體系才能夠消耗掉這麼多的傷患;
因為平常不會照 SOP 進行,所以前述的「如果照SOP走,那麼進行告知也沒有意義」並不成立;

就結論來說,感染者的告知,的確有助於讓人員們選擇性地照 SOP 進行,而能夠降低感染風險。
就結論來說,感染者的告知,的確會讓感染者自陷於較沒有效率(但仍可能符合規定)的處境。
於是,這一場對立就這樣延續了。

今晚在【有心咖啡】有一場公開的對話〈寶寶有病,寶寶為什麼不說?!醫護警消與愛滋〉,希望能有好的發展。

最後說一下氣話

看到好幾個「你們應該去實際跑幾趟緊急救護,看看還會不會這樣想」之類的言論。
實在是很想回:請先去跟親朋好友、工作夥伴還有牙醫謊稱自己有愛滋,體驗看看感染者會怎麼被對待,然後再回來提這種「沒體驗過的沒資格講話」的主張。